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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数:

各学院(部):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54号)文件精神,2015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50元/年,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缴纳40元。现将我校学生个人参保缴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级新生参保费用收取标准

2015级新生入校时,由校财务处按学制一次性代收在校期间参保费,即五年制本科生每人收取250元,四年制本科生每人收取200元,三年学制研究生每人收取150元,两年制本科生(专升本)、研究生每人收取100元。

二、补缴金额

此次补缴费用只对在校目前参保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补缴的具体费用数额为在原参保预收金额2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交费用30元。

1.2014级学生:四年制本科生每人补缴90元,五年制本科生每人补缴120元,三年制研究生每人补缴60元,两年制本科生(专升本)、研究生每人补缴30元;

2.2013级学生:四年制本科生每人补缴60元、五年制本科生每人补缴90元、三年制研究生每人补缴30元;

3.2012级学生:四年制本科生每人补缴30元,五年制本科生每人补缴60元;

4.2011级学生:五年制本科生补交30元。

因各种原因延迟毕业的学生,在以上补缴费用数额的基础上,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需再补交50元。请各学院(部)请做好目前仍在休学或休过学的留级生的费用补缴工作,确保学生医保权利。

三、既往放弃参保权利,当年决定参保享受医保政策的补救办法

按照相关医保政策说明,既往放弃参保资格,而又希望重新申请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补缴自入学至参保年度的全额医保费用(含政府补助和个人应缴参保费用:2013年度320元/人、2014年度370元/人、2015年度450元/人)。

四、自动放弃参保权利学生的处理

凡因个人原因未能参与本次费用征缴的学生个体,均视作自动放弃参保资格。相关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就诊费用全额自理。

五、工作要求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事关广大学生切身利益。请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统筹组织好本学院学生的续保费用的征缴工作,确保无遗漏、无差错。请各学院将此项工作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7月3日前同时报校财务处和校医院学生医保办(联系人:马老师 电话:83856377),并按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工作:

1.各学院专项工作负责人7月4日之前到校医院学生医保办,核实领取续保学生名单、征缴费用总数、休学学生人数(各学院提供)及其需征缴的费用;

2.各学院专项工作负责人于7月9日之前负责收取本学院学生所有续保费用并上交校财务处。

 

 

 

                                            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